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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信访局“一把手”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

河池市信访局“一把手”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实施意见》《河池市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若干措施(试行)》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党委(党组)会议事规则》、本局“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能职责和工作惯例,规范“一把手”的权力内容,确保“一把手”权力既不越位又不缺位,充分发挥“关键少数”表率作用,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明晰 “一把手”权力边界。现梳理本局“一把手”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如下:

 一、权力清单

(一)关于决策权方面

1.谋划部署主动权。决定对市信访局基层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和全市信访业务工作的谋划部署、工作计划以及工作的时序安排等。

2.选人用人主导权。对市信访局机关及市人民群众来访接待中心的选人用人具有提名权和动议权;对上级党委到市信访局考察使用干部具有推荐权;对干部的提拔使用、挂职锻炼、轮岗交流,以及局机关公务员考录、市人民群众来访接待中心在编工作人员招聘等具有主导权。

3.研究决策指导权。对市信访局“三重一大”事项研究决策具有指导、表决,并作末位表态的权力。

4.工作分工安排权。决定市信访局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协助)范围;指定班子成员临时主持工作、暂代行使“一把手”职权;委托(授权)班子成员或科室负责人行使审批、签发等事权。

5.干部日常管理权。对市信访局干部的评优评先和惩戒追责,以及请(休)假、外出、慰问、培训(学习)、值班(勤)安排、考勤考核、谈心谈话等事项进行日常管理监督。

6.机构编制审核权。对市信访局机关及市人民群众来访接待中心的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和编制职数的调整变更等事项,进行审核把关。

7.资金支付审批权。对市信访局大额资金支付具有审核权和审批权。

8.财务资产处置权。对市信访局机关及市人民群众来访接待中心年度预(决)算的编制、申报或调整以及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等事项,具有主导权。

9.物资采购管理权。对市信访局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具有审核权和审批权。

10.重要文稿签发权。审定签发涉及市信访局重要文件、稿件、信息、纪要以及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牵头起草的规章制度、实施意见等。

11.重要会议主导权。作为召集(主持)人,决定市信访局重要会议(如领导班子会、理论学习会、支委会、支部大会、党建工作会、党风廉政建设会、意识形态工作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的时间地点、议题内容、参加(列席)人员,掌握会议节奏、发言顺序(时间)及表决方式等。

12.应急指挥处置权。决定对市信访局突发事件或重大舆情的有应急处置权。

13.联络协调主导权。决定市信访局对外交流、联络协调、协同协作等事项的安排。

14.其他重要权力。对本清单以外的、暂未明晰且容易诱发腐败的重要权力。

二)关于执行权方面

1.组织传达学习权。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决策部署、指示批示等,及时在全市各级信访部门内组织传达学习。

2.提出贯彻意见权。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决策部署、指示批示等,结合市信访局及全市信访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执行的意见和措施。

3.贯彻落实部署权。决定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决策部署、指示批示的组织方式、实施手段、力量配置等。

4.执行反馈报告权。决定向上级报告执行中遇到的困难问题、进展等情况,并可提出意见建议。

(三)关于监督权方面

1.党建工作监督权。作为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和党支部书记,对领导班子成员、局党支部副书记和支委成员落实管党治党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党员干部落实有关制度规定。

2.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权。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领导班子成员、局党支部副书记书记和支委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集体决策监督权。作为市信访局“一把手”,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局各科室、接访中心贯彻落实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各项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工作要求的执行落实情况。

4.个人事项报告监督权。对领导班子成员、领导干部的个人事项报告情况进行监督。

二、负面清单

1.不得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2.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有“七个有之”和违背“五个必须”行为;在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决策部署上不搞变通、不打折扣;及时传达贯彻、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或者不得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不仅重信访业务、而且要党的建设,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上不当“甩手掌柜”,管党治党“宽松软”。

3.政治理论学习上不得“走过场”、学用脱节“两张皮”的现象;对上级巡视巡察、纪检监察机关等反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工作意见整改落实不及时、不到位;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工作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搞变通、打折扣;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立场不坚定。

4.严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中不得推诿、敷衍、扯皮现象,把自己等同于副职成员或普通干部,随意放松职责要求和降低工作标准。

5.不得违规违纪违法或出格行为,不得利用职权和个人影响以权谋私,生活作风有问题,违反社会公德。

6.主要领导不得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等事项。

7.不得违规干预插手选人用人、受理、转送、交办、督办、审批监管等敏感事项。

8.不得违反民主集中制,未经会前充分酝酿,在“三重一大”决策会议会上私自临时增加议题;在“三重一大”决策议事过程中,在其他班子成员发表意见前先行表态或做出倾向性、引导性发言;对“三重一大”事项,由个人决定或以现场办公会、文件圈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定;对干部职务任免、人员调整调动、轮岗交流挂职和局机关公务员考录、市人民群众来访接待中心在编工作人员招聘等人事事项,以及评比考核、表彰奖励、 惩戒追责等奖惩事项,作先行发言或作倾向性发言。

9.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不得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搞突击提拔、“带病提拔”;在选拔任用干部、人事招录中因人定岗、因人设岗。

10.不得刻意隐瞒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或避重就轻、片面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三、监督机制

为使上述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能够有效执行,必须严格落实监督机制。

(一)公开机制。以本局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开印发上述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接受民主监督。

(二)述评机制。将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执行落实情况纳入“一把手”个人年度述职报告和专题民主生活会报告的内容范畴,接受评议监督。

(三)督导机制。将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执行落实情况纳入巡视巡察和派驻市委办纪检监察组监督的内容范畴,接受上级监督。

(四)问责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制度规定,接受监督问责。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接受监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