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部人事申诉类。民政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一)具体投诉请求:信访人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二)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二、调解仲裁类。民政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一)具体争议纠纷: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二)法定途径:申请调解或仲裁。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三、纪律检查举报申诉类。举报民政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一)具体投诉请求:反映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或者违反廉洁自律准则等规定,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买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二)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
四、行政监察举报申诉类。检举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一)针对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下列投诉请求:对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存在问题的举报;对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提出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或者提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其他申诉;提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范围内的控告、检举、举报等,反映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向法人摊派或收取财物,等等。
(二)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或申诉。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
五、行政执法类
(一)行政许可行为投诉请求。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民政部门做出的下表所列行政许可行为。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表
序号 |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间组织 管理 |
2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
|
3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
4 |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
|
5 |
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
6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 |
7 |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
社会事务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殡葬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等。
(二)行政给付行为投诉请求。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下表所列行政给付行为。
行政给付行为内容表
序号 |
行政给付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现役军人优待金及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发放 |
优抚安置 |
2 |
优抚对象定期生活补助金发放 |
|
3 |
退役残疾军人配制部分辅助器械 |
|
4 |
伤残军人集中供养审批 |
|
5 |
对自行前往边境烈士陵园祭扫烈士的烈士遗属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困难补助给付 |
|
6 |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 |
|
7 |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给付 |
|
8 |
退役士兵待安置工作期间生活补助费给付 |
|
9 |
烈士褒扬金给付 |
|
10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丧葬补助费给付 |
|
11 |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因原伤口复发死亡的残疾军人死亡丧葬补助费给付 |
优抚安置 |
12 |
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给付、军队退休干部退休护理费审批 |
|
13 |
优抚对象申请入住优抚医院审核 |
|
14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批 |
社会救助 |
15 |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批 |
|
16 |
城乡医疗救助待遇审批 |
|
17 |
临时救助待遇审批 |
|
18 |
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审批 |
救灾 |
19 |
孤儿基本生活费给付 |
社会事务 |
20 |
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
社会事务 |
21 |
高龄老人津贴给付 |
老龄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1〕2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桂民发〔2011〕1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桂政发〔2014〕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政府令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政府令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桂民发〔2012〕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桂民发〔2013〕15号)等。
(三)行政确认行为投诉请求。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民政部门做出的下表所列行政确认行为。
行政确认行为内容表
序号 |
行政确认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伤残等级评定、调整、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等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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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农村和在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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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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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收养登记 |
社会事务 |
5 |
婚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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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核发 |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 |
2.法定途径:申请更改、纠正或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婚姻登记当事人认为婚姻行为存在无效情形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行为无效。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烈士褒扬条例》、《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等。
(四)行政强制投诉请求。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下表所列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行为内容表
序号 |
强制行为主要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收缴、封存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民间组织 管理 |
2 |
收缴、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
3 |
封存基金会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2.法定途径:陈述、申辩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
(五)行政处罚投诉请求。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民政部门做出行政处罚行为或不服行政处罚提出申诉的。
1.具体投诉请求:举报或不服下表所列的行政处罚行为。
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表
序号 |
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 |
业务类别 |
1 |
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
民间组织 管理 |
2 |
对社会团体不按规定使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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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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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擅自以及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
5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 |
|
6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等的处罚 |
|
7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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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 |
|
9 |
对基金会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的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开展活动的,或者符合注销条件,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处罚 |
民间组织 管理 |
10 |
对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未按宗旨、业务范围从事活动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年检、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弄虚作假等的处罚 |
|
11 |
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无故拖延安置工作任务,或者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处罚 |
安置 |
12 |
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处罚 |
救灾 |
13 |
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民政部门管理的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处罚 |
|
14 |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
行政区划 |
15 |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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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养老机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或者许可机关违法违规准予许可等的处罚 |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
17 |
对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或者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
18 |
对养老机构未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
|
19 |
对社会福利机构违法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未取得批准证书擅自执业、年检不合格、活动超出许可范围未办理变更手续、进行非法集资等行为的处罚 |
|
20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社会事务 |
21 |
对公墓墓穴占地面积超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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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或者在火葬区制造、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处罚 |
|
23 |
未经批准,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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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
优抚 |
25 |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
|
26 |
对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或者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或者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处罚 |
|
27 |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或者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构,继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
社会救助 |
28 |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申诉、检举或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彩票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六、政府信息公开类。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信访人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举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侵权救济。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七、其他。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增设或修改法定投诉请求内容的,以新的规定为准。